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7/03/22 |
公告日期: |
107/04/18
|
字 號: |
107國正0004 |
案 由: |
包宗和委員、王美玉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國軍持有各種武器保衛國人,本應有明確之教範與嚴格之紀律以為管制,然○○飛彈配賦於○○級軍艦已近6年,迄今未訂定操演教範,亦無操作手冊可為基層官兵之依循。該等武器之重要附件火線安全接頭,各艦亦未能依據規定存放於槍械室,部分存放於槍械室者,領用時亦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並有將其任意放置於雷達間,且發生未由軍官督導,逕由艦上士官兵自行將其裝接於真彈,並獨留1位官兵於戰情室中,於飛彈操控台仍於作戰模式下,進行○○飛彈發射之演練,肇致○○飛彈誤射之危安事件;另因甲操測考制度訂定不當,造成許多艦艇因資格不符,仍申請甲操測考,各級審核人員亦未盡審核職責,致屢造成艦艇違規辦理甲操測考之情事,另亦發生○○軍艦因資格不符被剔除,然因文書作業錯誤,仍將其列入甲操測考艦艇之軍紀廢弛情事。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7國正0004) |
機關改善情形: |
|
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107國正4公布版.doc
107國正4公布版.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