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7/08/09 |
公告日期: |
1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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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7內正0014 |
案 由: |
陳師孟委員、蔡崇義委員提,內政部明知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對於犯預備行賄罪之人逃匿致行刑權罹於時效不得再執行刑罰後,是否具該法所定候選人資格,已發生法律適用之重大爭議,修法具有重要性及急迫性,詎該部於99年7月函復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後將研議修法後,歷時8年,多次延宕,迄107年2月始提出該條修法草案增列「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而未執行,為候選人消極資格」之規定,上開期間該法已歷經8度修法,該部貽誤修法契機,使犯預備行賄罪之人逃匿致行刑權罹於時效不得再執行刑罰後,鑽法律漏洞而具有候選人資格,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核有行政怠惰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7內正0014蔡錦賢案-糾正文107.8.9(公布版).docx
107內正0014蔡錦賢案-糾正文107.8.9(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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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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