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7/08/14 |
公告日期: |
108/04/11
|
字 號: |
107交正0005 |
案 由: |
蔡培村委員、包宗和委員、江明蒼委員提,臺中市豐原區公所辦理葫蘆墩公園改善工程,臺中市政府僅憑設計監造建築師出示一紙「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證明書」,未能實質審查,即遽信X型斜張跨橋之鋼索直徑,由設計圖之52mm逕自縮小成38mm確實不妨礙安全,而同意豐原區公所所報以「減價收受」辦理驗收,並經批「可」,顯有輕率處理之怠失。嗣審計部查核本案並質疑安全性,經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確實有安全之虞、需辦理補強始能開放而封閉迄今;另該公所於設計監造邀標書內容即包含新建橋梁,卻未辦理地質鑽探,且對於X型斜張跨橋結構歷次變更均未要求設計單位提交結構計算書並簽證負責;復未覈實督導橋梁鋼索規格審查作業,致施作結果不符設計圖說,亦未要求設計單位重新檢核橋梁結構安全,無從確保民眾使用安全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7交正5)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docx
糾正案文.pdf
|
調查報告: |
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