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7/08/16 |
公告日期: |
10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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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7教正0013 |
案 由: |
包宗和委員、方萬富委員提:臺灣省政府為草山御賓館市定古蹟之管理機關,卻以「土地建物權屬不一、主管機關撥用意向變更、修復經費龐大等」為由,20多年來未善盡保存及管理維護責任,且未於建物崩壞之初進行緊急搶修,反容任其逐漸荒廢頹圮;臺北市政府為草山御賓館市定古蹟之主管機關,明知臺灣省政府對該古蹟長期管理不當,卻以「法令執行困難、希望用開會協調方式處理、省府組織精簡等」為由,未恪遵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古蹟管理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以罰鍰」,切實辦理,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7教正0013)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7教正13-草山御賓館糾正案文-上網.doc
107教正13-草山御賓館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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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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