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7/10/12 |
公告日期: |
1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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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7年劾字第14號 |
案 由: |
被彈劾人洪嘉宏於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竟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藉代辦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委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之機會,收受參與投標之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之賄賂,使該等廠商得以被評選為上揭都更案之最優申請人,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07/12/26 |
107年度鑑字第14324號 |
洪嘉宏撤職並停止任用伍年。 |
108/01/04執行懲戒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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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07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文-公告版.docx
107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文-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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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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