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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7/12/04
公告日期: 107/12/04
字  號: 107年劾字第16號
案  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俞力華,於97年8月19日起擔任該院候補法官,106年4月11日法官合格實授,其任職期間擔任受命法官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3年度偵字第5590、5591號)被告鄒明杰、張博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於準備程序時,並未審酌檢察官起訴罪名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無合議庭書面裁定前,逕予改為簡易程序進行,該案自103年12月30日收案於106年3月20日終結,僅進行調查被告前案資料之行為,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簡易程序相關規定及不當延遲情形;復查被付彈劾人98年度至106年度受理案件其有「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之案件達68件,且其遲延案件多為簡易案件,顯未能妥善控管所承辦案件之進度,而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之進行,損及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影響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8/08/15 107年度懲字第5號 俞力華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處分生效日期:108/08/15。
本案文件: 107年度劾字第16號案文_俞力華.docx 107年度劾字第16號案文_俞力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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