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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7/12/13
公告日期: 108/04/09
字  號: 107教正0018
案  由: 包宗和委員、仉桂美委員提:教育部職掌全國教育業務,負責高等教育政策之規劃,惟卻認為大學人事權限及大學校長遴選及聘任事宜,非屬大學自治權之範圍,形成重監督、輕自治之思維,顯有未當。又有關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聘事項,教育部對於非其業管法規之行政程序法,逕行自行擴張解釋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100年7月4日之函示,認公立大學校長之遴選仍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迴避規定之適用,顯有違誤。而對於大學校長遴選案,任令相同之事實,適用法令不一,而為不同之處理,逾越憲法第162條適法性監督之範圍,嚴重斲傷政府信譽及大學自治精神,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大學自治案1213審後版(上網公布).doc 糾正案文-大學自治案1213審後版(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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