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7/12/21 |
公告日期: |
1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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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7年劾字第17號 |
案 由: |
花蓮縣秀林鄉前鄉長許淑銀於秀林鄉公所辦理5項搶險搶修工程期間,利用執行職務之便,收受王○福、許○成之賄賂共計新臺幣215萬元,並圖利時任建設課代理課長吳俊宏,使其收受王○福之賄賂共計新臺幣30萬元,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08/02/20 |
107年度澄字第3529號 |
許淑銀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
108/03/08執行懲戒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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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07年度劾字第17號案文_許淑銀(公告版).docx
107年度劾字第17號案文_許淑銀(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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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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