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08/01/03 |
公告日期: |
1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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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8內調0001 |
案 由: |
陳慶財委員、楊美鈴委員、方萬富委員自動調查,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第36條規定:「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第51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上述規定究有無落實辦理,以維護公眾利益?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殯葬設施管理案調查(公布版)修函陳訴人.docx
殯葬設施管理案調查(公布版)修函陳訴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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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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