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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2/14
公告日期: 108/04/23
字  號: 108內正0007
案  由: 高鳳仙、章仁香委員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工程員戴一貫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前專門委員黃建昌等2人,長期服務於該府建管單位,分別擔任高階文官及施工勘驗與使用執照審查之重要工作。該2人私底下卻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建商往來密切,戴一貫不僅有借名登記與投資建商之建案獲取超出一般行情之利益等違反廉政倫理規範之行為,更有收受建商40萬元賄款之情事而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及褫奪公權4年,並經該府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黃建昌亦有投資建商之建案與大額金錢借貸等違反廉政倫理規範之行為。臺北市政府對該2人嚴重違失行為竟渾然不知,年年給予考績甲等,且黃建昌更由該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副總工程司,一路調升主任秘書及該府都市發展局專門委員,直到案發後,該府雖給予該2人考績乙等,並認為其行為已違反「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惟卻以「情節輕微」為由,僅給予申誡2次之懲處,該府事前未善盡監督之責,事後懲處過輕,核有明確違失。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8內正7.docx 108內正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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