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08/02/13 |
公告日期: |
1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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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8教調0007 |
案 由: |
王幼玲委員調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4條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權,要求政府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教育系統中必要的協助。然而,我國教育體系提供給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的人力協助,為以學生需求為導向的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據悉,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提供服務的時數相當有限,影響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究竟在各教育階段(學齡前、小學、國中、高中)的特教學校、集中式特教班、普通班(資源班),學生所提報的人力支持需求時數為多少?教育單位實際核准提供服務的時數為多少?其中,核定的審核標準為何?學生若不服核定結果是否有申覆管道?申覆後,增加多少時數?針對學生提報需求但未予核准的時數,教育單位是否有後續追蹤學生的需要有否被滿足?是否有因為人力不足而要求家長陪讀之情事?上述問題攸關身心障礙學生能否平等接受教育,有深入調查之必要等情案調查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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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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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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