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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2/14
公告日期: 108/04/30
字  號: 108內正0003
案  由: 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原文會)係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並受其指揮監督。原文會自民國(下同)103年成立起,逐年遞增勞務承攬員工,至107年6月底已達全部員工之3成,其中,勞務承攬員工亦高達8成為原住民。原文會與員工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書,承攬業務僅係職位名稱,且承攬報酬係以1月為1期而分期給付固定報酬,每期須完成工作進度亦未表明,顯未以「一定工作之完成」為其契約要素。且勞務承攬人員須受部門主管監督指揮,但實質年薪資相較於正職員工短少12餘萬元,也無法享有相關勞動權益保障,甚至勞動部也發現該會承攬人員需與正職員工一樣遵守作業規定,原民會長期疏於管理,放任原文會違反勞動法令,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核有嚴重怠失;原文會自立名為之「趴班人員」實係部分工時勞工,惟原文會就其是否投保勞保,一問三不知,且原民會及原文會明知勞動部已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卻藐視法規,不僅未遵守甚至公然違法剝削勞工權益,原民會與原文會於監察院詢問會議前未先行充分瞭解趴班人員之勞動權益,嚴重剝削趴班人員,原民會亦未本於權責監督原文會,顯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原民台案糾正案文1080201OO版修正.docx 原民台案糾正案文1080201OO版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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