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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3/06
公告日期: 108/04/15
字  號: 108財正0005
案  由: 瓦歷斯.貝林、蔡崇義委員提:花蓮區漁會違反漁會法施行細則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等規定,未派代總幹事逾2年3個月,花蓮縣政府身為主管機關未能即時斧正違法,反同意備查該會違法決議,亦怠於執行漁會法第44至49條所賦予之監督責任,任由該漁會長期違法並行使代理總幹事職權,違失事證至為明確;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明知花蓮縣政府未盡監督能事,卻僅行文提醒該府應盡監督職責,面對地方主管機關消極處理及漁會違法失職一籌莫展,嚴重影響漁會運作之穩定,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82200005糾正案文-公布.docx 1082200005糾正案文-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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