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8/03/07 |
公告日期: |
1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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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8內正0009 |
案 由: |
田秋堇委員、張武修委員、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104年7月1日修法公布實施後,衛生福利部坐視國內醫院對境外器官移植病人違法未依該條例第10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填寫境外移植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並完成通報、登錄之情事持續存在,且對未通報之情形亦未進行勾稽與查處,致無法掌握境外器官移植未確實通報之實際情形。該部未能依法行政,致條例規定形同虛設,不能發揮確保器官來源符合透明及具備可溯性之功能;且對境外器官移植未確實通報或登錄不完全之情形,未能為適法之處分,且仍持續以健保給付違法者抗排斥藥,形同變相鼓勵醫院及境外移植病人毋須依法通報,而且疏於督促器官登錄中心確實維護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建立對登錄資料審查或運用之處理機制,復未能指導、監督及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確實查核及依法查處,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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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108內正9.docx
108內正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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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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