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08/03/13 |
公告日期: |
1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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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8司調0018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林雅鋒委員、楊芳玲委員調查「獵雷艦慶富詐貸案之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陳偉志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限制住居,原於前鎮分局報到,107年3月27日因變更住居所改向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報到。惟自同年5月6日起並未按日報到,經法院於同年月23日拘提未獲,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係規定被告報到對象為法院及檢察官,究法院與檢方於辦理被告報到之程序有無疏漏?院檢將被告報到之業務囑託警察機關為之,其法律依據為何?另被告於報到期間逃逸之責任歸屬為何?陳偉志與其父當時分別陳報住居所,至不同派出所報到,而陳偉志嗣後變更之住所為空戶,法院同意其變更住居所的裁定是否合宜?警方是否需向住居所查訪?法院是否有要求警方須每日回傳報到資訊,確切掌控狀況?近年來是否亦曾發生類似之被告逃逸事件(例如:偽造降血脂藥主嫌潘駿達逃逸案)?防逃機制之空窗期有無預防措施?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草案雖增訂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的「三階段防逃」規定,但草案就本個案亦無法防止其脫逃,是否有再檢討落實防逃機制之需?均有了解之必要案」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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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本案文件: |
慶富少東逃逸案調查意見(上網)(加委員).docx
慶富少東逃逸案調查意見(上網)(加委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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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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