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8/04/11 |
公告日期: |
1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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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8教正0004 |
案 由: |
楊芳玲委員、陳慶財委員、章仁香委員提:東華大學未詳予審查繼受廠商之履約資格,復未注意確認保單有效性,致與繼受廠商終止契約後,無法沒收廠商履約保證金;復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屢次同意廠商辦理估驗計價,致保留款不足以扣抵逾期違約罰款。教育部明知該校非工程專業機關,卻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命其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且未善盡監督之責,要求該校訂定必要之特殊資格,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尋求優良廠商施作,以致迭次發生廠商因財務不健全及履約能力不足等因素而終止契約,至今多方官司纏訟,且工期延宕已逾8年,迄未完工,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圈圈版)(上網公布).docx
糾正案文(圈圈版)(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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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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