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8/04/18 |
公告日期: |
10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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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8國正0003 |
案 由: |
高鳳仙委員提:國防部中將參謀次長吳石等勾結中共洩漏軍機一案經國防部保密局破獲後,39年4月1日總統府代電請國防部參謀總長組織軍法會審,會審庭於39年4月27日審訊吳石等12人後,於39年5月30日製作39年度勁功字第55號判決書,本次軍法會審有下列違失:(一)先請總統核示後再製作判決書,於法不合;(二)明知證據不足卻杜撰吳石及聶曦之證詞,並據此虛構證詞定罪吳鶴予;(三)不當適用裁判時已失效之軍機防護法判處吳鶴予、方克華、江愛訓、林志森、黃德美、王濟甫罪刑。另參謀總長將39年5月30日判決書呈蔣總統核示,39年6月9日總統府代電准許吳石、陳寶倉、聶曦、朱諶之4名照原判決辦理,其餘8名被告依指示各點另行擬判報核。國防部為復審而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庭,39年7月20日開庭會審8人後,審判長諭知辯論終結,製作39年7月25日復判判決書,該復判判決有下列違失:(一)原判決關於王正均8人部分因未宣告或送達而不生效力,卻違法對王正均8人進行復審;(二)未依法核派上將為審判長,會審庭組織不合法;(三)審判筆錄未由審判長及審判官簽名,訴訟程序有違誤;(四)明知證據不足卻杜撰吳石及聶曦之證詞並據此虛構證詞定罪吳鶴予,僅依總統批示未提重判理由卻將原判決2年6月改為10年;(五)不當適用裁判時已失效之軍機防護法判處林志森、吳鶴予、方克華、江愛訓、王濟甫等5人死刑等重刑,嗣後又因總統批示未依法廢棄該判決,對該5人(尤其是被判死刑之林志森)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國正3)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8國正3.docx
108國正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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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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