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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5/08
公告日期: 108/05/16
字  號: 108財正0014
案  由: 王美玉委員、王幼玲委員提:我國籍「福甡拾壹號」漁船涉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遭南非留置,為世界首艘被國際拘留的漁船,重創我國聲譽及形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漁業署對漁船遭留置,完全無任何危機處理,不但對外籍漁工問卷調查流於應付,知悉該漁船已涉及損害漁工權益卻發布新聞反駁,對該漁船讓外籍漁工在模里西斯集體被船主要求簽署自願離船聲明書送返回國、更換船長致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違法情事均毫無所知,嚴重損害漁工權益,致令政府形象遭嚴重打擊與傷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始終無法確實掌握在該漁船工作之外籍漁工實際人數,且未查代理船長黃子珉並未出境,卻能隨船返抵臺灣,迄今仍認為查證非屬該局權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不熟稔主管業務,誤解我國船員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嗣經勞動部提示釐清並再度勞動檢查後,始認定該漁船船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予以裁處罰鍰並公布名稱。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82200016福甡11號案糾正案文-對外.doc 1082200016福甡11號案糾正案文-對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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