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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8/07/04
公告日期: 110/05/26
字  號: 108內調0061
案  由: 仉桂美委員自動調查,據訴,宜蘭縣政府93年間已與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達成協議,將救國團54年買賣取得坐落該縣礁溪鄉永興段41地號等13筆土地,所有權人由宜蘭縣更正登記為救國團,惟該府率以107年5月8日函,認定上開土地為縣有財產,並撤銷93年該府與救國團達成之所有權更正登記協議,及函該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下稱宜蘭地所)辦理塗銷登記,回復為54年買賣移轉登記之狀態,即所有權人為宜蘭縣,管理機關為救國團宜蘭團委會。究宜蘭縣政府93年6月7日函請宜蘭地所依會議結論辦理所有權更正登記,及107年5月8日函宜蘭地所撤銷更正登記之行政作為是否適法?另該府逕予囑託宜蘭地所辦理所有權塗銷登記,回復為54年買賣時登記狀態,涉及權利主體變更,有無違反相關規定?該府對於縣有財產管理有無涉及違失等疑義,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調查意見上網.docx 調查意見上網.pdf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