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8/07/09 |
公告日期: |
1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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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8年劾字第9號 |
案 由: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審理該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公共危險案件,以複製他案書類之方式,製作明顯錯誤之判決書而送達與案件當事人,有事實足認因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斲傷司法威信,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08/12/26 |
108年度懲字第3號 |
張俊文: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總額參個月。 |
108/12/26執行懲戒處分。 |
108/12/26 |
108年度懲字第3號 |
張俊文: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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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08年劾字第9號案文(公告版).doc
108年劾字第9號案文(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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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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