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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8/07/09
公告日期: 108/07/09
字  號: 108年劾字第9號
案  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審理該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公共危險案件,以複製他案書類之方式,製作明顯錯誤之判決書而送達與案件當事人,有事實足認因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斲傷司法威信,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8/12/26 108年度懲字第3號 張俊文: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總額參個月。 108/12/26執行懲戒處分。
108/12/26 108年度懲字第3號 張俊文:罰款
本案文件: 108年劾字第9號案文(公告版).doc 108年劾字第9號案文(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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