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8/08
公告日期: 108/08/16
字  號: 108內正0027
案  由: 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要求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惟查現階段有關無障礙環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措施係分散於不同機關主管,其法令位階較低,相關規範及施政計畫成效未彰,利用督考方式沒有強制性,且身心障礙團體仍普遍感覺處處有障礙,內政部營建署職司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難辭疏失之咎;另該署未恪遵建築技術規則規定,103年逕自以函示方式,僅先就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一般旅館進行無障礙設施勘檢,而放任各縣市未設定分類、分期、分區改善期程,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無障礙空間(外網).doc 糾正案無障礙空間(外網).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