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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8/07
公告日期: 108/08/16
字  號: 108財正0019
案  由: 田秋堇委員提:新竹縣政府自經濟部於94年2月25日發布「自來水法第11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對於轄內頭前溪水系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原有污染性工廠,多年來未隨法令更迭進行清查,遲至107年間方確知該保護區內有污染性工廠存在,且清查作業亦未盡確實,遑論應依自來水法第12條規定釐清其對水質水量之影響;該府容任竹東鎮等鄉鎮所產生之生活垃圾,暫置於95年7月已停用封閉竹東鎮衛生掩埋場,藉垃圾暫置或轉運,規避自來水法第11條之禁止行為,肇生水源污染之風險存在,且垃圾暫置量不減反增,其處理作為緩慢消極,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頭前溪案-決議版.docx 糾正案文-頭前溪案-決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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