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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8/08/16
公告日期: 108/08/22
字  號: 108外正0002
案  由: 仉桂美委員、江綺雯委員及劉德勳委員提:駐外機構特任館長依法不得進用機要人員,而外交部無法律依據,竟挪移聘用人員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又將趙怡翔於任機要人員期間銓審之官等職等做為其擔任駐美國代表處聘用人員月酬之計算基礎,違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及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又聘用趙員為一等諮議之資格條件為第四類「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而外交部認定趙員符合「相當」之理由之一為英語口譯能力極佳,惟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明定,所稱應業務需要,以「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精通英語應為受有外交專業訓練者之重要基本能力,既然係外交部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則聘用趙員為一等諮議即不符合該限制要件。核有上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_3.docx 糾正案文_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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