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8/10/15 |
公告日期: |
1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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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8內正0030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提,內政部營建署正工程司兼組長李O芳於擔任前署長葉世文署長室主任期間,以不實收據詐得特別費之違法事證明確,惟該署以李員係迫於長官威勢不得已而為,並無中飽私囊,且檢察官對其為緩起訴處分,及其違失行為已逾公務人員懲處權時效等為由,僅予李員口頭告誡並讓其仍任主管職務,不但無法收懲儆之效,亦使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形同具文,確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李案-公布版.doc
糾正案文李案-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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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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