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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8/11/12
公告日期: 108/12/03
字  號: 108年劾字第17號
案  由: 被彈劾人花蓮縣卓溪鄉前鄉長蘇正清於擔任鄉長期間,與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負責採購業務之被彈劾人沈肇祥及被彈劾人胡英明,利用花蓮縣政府編列之縣議員建議款辦理該公所LED路燈、滅火器及手電筒等採購案之便,收受廠商回扣,胡英明並接受宴飲招待。蘇正清經法院認定其貪污事證明確,並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沈肇祥及胡英明均坦承收受賄賂,惟其貪污罪責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中。其等均重創公務人員廉潔自持形象,嚴重影響政府信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9/06/17 108年度澄字第3549號 蘇正清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沈肇祥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胡英明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109/06/21執行懲戒處分。
109/06/17 108年度澄字第3549號 蘇正清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沈肇祥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胡英明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本案文件: 108年劾字第17號彈劾案文(公布版).docx 108年劾字第17號彈劾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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