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8/12/11 |
公告日期: |
10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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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8司正0007 |
案 由: |
王幼玲委員、高涌誠委員、楊芳婉委員提:法務部所屬監所設備老舊,超收嚴重,缺乏無障礙環境及設施,對於肢體障礙者、聽障者及認知障礙者欠缺協助資源;而由於精神醫療團隊人力缺乏,非但無法協助精神障礙者復健,監所的環境反讓其身心狀態惡化,而管理人員亦無法分辨其病情變化,常被視為違抗規範遭到違紀處分,甚至單獨監禁、使用戒具,嚴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4條、第15條等相關規定;又疑似精神障礙者在司法偵辦審理期間,並未均經過精神鑑定,在監所收容後亦缺乏專職心理師精神鑑測評估並分類,無法立即分辨收容人的精神症狀,急性期才轉送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造成管理人員戒護及照顧之壓力。且監所精神醫療資源有限,多僅有藥物治療,對病情治療、復歸社會無積極功能。另對於不能自理生活確實符合拒絕收監之身心障礙者,亦未依法落實執行,以減輕監所負擔;此外,矯正機關對收容人具身心障礙者,未善盡查詢病史權責,進而予以詳細分類並提供合理調整,入監前之醫療病歷未有轉介機制,司法審查階段之精神鑑定資料亦未確實轉銜至監所,以致未能及時進行和緩處遇的評估,迄至病發始能發現收容人患精神疾病,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人權報告等相關規範意旨有悖,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70800303糾正案文.docx
1070800303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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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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