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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9/01/21
公告日期: 109/01/22
字  號: 109內調0008
案  由: 林盛豐委員自動調查,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擬定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惟自《都市計畫法》施行迄今,各縣市政府之通盤檢討大多未能具體落實,亦未訂立相關之標準及原則,以致通盤檢討僅在於解決零星個案,未見回歸都市計畫執行之理念。都市計畫中央主管機關長期放任地方怠惰,實有詳究之必要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本案文件: 調查意見上網.doc 調查意見上網.pdf
其他案文: 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