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9/01/21
公告日期: 109/02/06
字  號: 109內正0001
案  由: 瓦歷斯.貝林委員、高涌誠委員提,行政院對於「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之相關函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背離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徵收應為政府最後不得已手段之法理;內政部要求凡是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擬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案件,一律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後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意旨。另外,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區不符得先行區段徵收之法定要件,內政部卻要求臺中市政府先行辦理區段徵收;該地區都市計畫自99年審竣後,任令展延,遲至108年10月7日始公告發布實施;臺中市政府對於既有發展密集地區之剔除,以及得否改採市地重劃之評估,未盡詳實。又旱溪河道截彎取直涉及人為水道變更工程,經濟部水利署卻未核實審認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俱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上網.docx 糾正案上網.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