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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9/02/12
公告日期: 109/02/18
字  號: 109司正0003
案  由: 林雅鋒委員、王美玉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法務部於93年刑事訴訟法增訂第7編之1協商程序,因協商期間不得逾30日,公訴實務常先以「審判外非正式協商會議」之名目,進行與被告、辯護人之洽商。就此現象,法務部並未於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法應行注意事項第138點有關「聲請進行協商應注意事項」中,規範相關注意事項,造成各地檢署或各檢察官各行其是,滋生紛擾;亦造成本案彭坤業前檢察長於本案藉以辯稱公訴檢察官如進行聽取被告、辯護人之意見時,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的協商程序已經開始進行云云,此見解如前所述,並非正確,以檢察首長而言,認知不正確的情形實不應發生,但也顯見現行法令與實務運作確有歧異之處,易使操作者各說各話而引致衝突,並斲傷司法公信力;另法務部就認罪協商制度之執行面,法規範制定有所不足,故所屬各地檢署就協商程序作法不一,易加深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利用此一制度之困難性,此情並不利於刑事司法分流,難以達成規範設計之目的,均有未洽之處,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關說案糾正案文(上網).docx 關說案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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