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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9/04/16
公告日期: 110/05/27
字  號: 109教正0005
案  由: 田秋堇委員、蔡崇義委員提:臺北市政府於97年6月至100年2月間陸續核可業有因故毀損情形之原直轄市定古蹟「陳悅記祖宅(老師府)」以相同的古蹟管理維護計畫,共計完成5次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其第1次容積移轉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38號判決臺北市政府敗訴確定,原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惟該府自105年11月判決後迄今(109年4月)已歷3年餘,仍未能處理或補正,對於容積移出基地、移入基地及後續房屋購買人之權益均影響甚鉅;又,臺北市政府雖稱「陳悅記祖宅老師府第一期修復工程」整體工程並無原貌遭破壞或構件遺失等情事,惟該古蹟確有未經妥善修復及管理維護之情形,該府顯未善盡文化資產保存職責;另該府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逕行許可古蹟保存區內土地改做停車場使用,致涉及古蹟滅失情事,亦見該府對於古蹟保存區之使用管理草率輕忽,以上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9教正0005)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陳悅記糾正案文-上網.docx 陳悅記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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