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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0/11/16
公告日期: 110/11/24
字  號: 110內正0017
案  由: 浦忠成委員、田秋堇委員、鴻義章委員提,原住民族委員會逾越母法文義,以行政函令限縮解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所謂「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專指「臺灣省政府於45、46、48、52年4次核准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牴觸,有違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上網.docx 糾正案文上網.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