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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0/12/16
公告日期: 110/12/24
字  號: 110教正0013
案  由: 蔡崇義委員、田秋堇委員提:臺北市政府原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為協助特定業者使用公園場地辦理營利性活動,與該業者在行政程序外為不當接觸,頻繁往來金錢,且濫用職權,核准該業者之申請案,違失行為重大,有懲戒之必要,且將屆懲戒權行使之期限,甚至經一審有罪判決,詎臺北市政府於本院一再催促,猶未送本院審查,任令孫清泉繼續任職,執意「俟判決確定」再行處理,坐等懲戒時效消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0教正13)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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