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1/08/11
公告日期: 111/10/17
字  號: 111教正0014
案  由: 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教育部遷就短期補習班違反經營其他業務之事實並曲解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最佳利益之意旨,於103年函釋「為維護兒童生理需求及最佳利益,短期補習班可提供餐食點心、休憩午睡、指導學校作業、辦理戶外教學、短期營隊活動等」之解釋,變相讓業者脫法,也造成地方政府於稽查及認定短期補習班違法經營非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困擾;且未訂有具體清楚釐清/界定區分標準,致各地方政府於稽查短期補習班標準不一,各自解讀,致生坊間充斥短期補習班違法經營安親班、幼兒園或實驗教育機構等情事,不但影響家長依需求選擇合法妥適機構,也陷兒少於受害風險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該市短期補習班之稽查不力且流於形式,不但讓短期補習班持續違法經營幼兒園,且逐年擴大為全國連鎖大型短期補習機構,甚至有業者申請短期補習班、幼兒園、課後照顧安親班及實驗教育等數個機構名義,讓學生在數個機構間游走移動,以規避管理法令,置學童就學安全於不顧等情,核有疏失案。(111教正14)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短期補習班案)送審版(圈圈版)(上網公布) - 修正後.docx 糾正案文(短期補習班案)送審版(圈圈版)(上網公布) - 修正後.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