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1/11/15
公告日期: 111/12/01
字  號: 111內正0021
案  由: 浦忠成委員、蘇麗瓊委員、田秋堇委員提,內政部消防署於109年6月8日、109年7月20日要求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之登錄機構辦理認可作業時,廠商應檢具安全資料表(SDS)、出具國內第三公證機構檢測報告及資訊揭露,並進行查核抽驗。然據揭露文件已有相關登載資料自相矛盾且顏色不符之情,且該署於後市場查核時亦發現結晶型二氧化矽檢驗結果與原SDS文件之含量未符(原登載資料為未檢出,檢驗結果為1.34%~4.04%),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21件取得環保標章之乾粉滅火器進行後市場查核,即有5件產品含有結晶型二氧化矽(原登載資料均為未檢出),最高者竟達15.9%,內政部消防署對此檢驗結果毫無所悉,竟辯稱「市售認可品抽驗之法令依據、邏輯及品目數量與該署環保標章之抽樣不盡相同」,殊不足取。內政部消防署未能確實監督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且事件發生後仍僅重申法令規範,卻未重新全面審視且逐一清查既有型式認可申請文件有無以不實資料取得認可,亦未追溯上游乾粉藥劑來源、追查下游使用工廠及其填裝型號,以杜爭議,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滅火器標章糾正案公布版+提案委員.docx 滅火器標章糾正案公布版+提案委員.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