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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2/04/20
公告日期: 112/05/18
字  號: 112教正0004
案  由: 葉大華委員提:108至109學年度公職附幼教師胡師任職臺中市南屯區黎明國民小學(下稱臺中市黎明國小)期間,發生疑似對幼生剪傷腳趾頭等不當對待事件,並未依規通報及延遲校安及兒少保護通報,嗣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下稱臺中市社會局)就黎明國小校長延遲責任通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100條及裁罰基準裁處3萬元罰鍰在案;110學年度胡師任職臺中市烏日區僑仁國民小學(下稱臺中市僑仁國小),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下稱臺中市教育局)自110年10月22日陸續接獲家長陳情胡師疑似教學不力及不當管教幼生,卻未督導校方落實校安通報,已然違反兒少權法第53條、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及10條等規定;另臺中市教育局、黎明、僑仁國小兩校接獲家長檢舉,皆未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規定限期召開校事會議;黎明、僑仁國小兩校未依法進行責任通報及召開校事會議,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臺中市教育局顯未依法善盡督導之責。胡師任職Z校、黎明、僑仁國小三校期間,屢遭家長檢舉投訴有教學不力及不當對待幼生之行為,惟臺中市教育局卻未積極追蹤胡師改善情形,尤其胡師有關幼生踩傷腳及剪傷腳趾頭不當對待案仍於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調查中,臺中市教育局未依教師法30條規定不予介聘,坐視胡師得以藉由請假及介聘轉調制度逃避調查及懲處,持續侵害幼生受教權益;臺中市教育局雖知悉胡師不適任行為屬於跨校案件,惟僅由僑仁國小逕自調查處理,未予協助綜合胡師於多校違失情狀予以整體評價及究責;且黎明、僑仁國小兩校家長陳情不斷,臺中市教育局也未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主動啟動專審會調查以解決爭議,為顯有失當。黎明國小校長竟對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20日衛部護字第1101460013號函釋有所曲解,甚至認為臺中市社會局原處分書之認事用法即有違誤,顯見其未能就CRC觀點權衡教師與幼生權力不對等所衍生侵害幼兒最佳利益,臺中市教育局實應強化該市教育主管人員及教保人員之CRC與兒少保護法令知能。臺中市教育局明知胡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情形之調查尚未結束,卻未將僑仁國小函送胡師申請退休資料之退件,反而貿然核定胡師之退休,迨至遭人檢舉後,該局方註銷胡師自願退休。臺中市教育局與僑仁國小相關查處過程草率,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2教正4)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1120417胡師案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修正後).docx 1120417胡師案糾正案文(公布版)(上網公布)(修正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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