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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01/16
公告日期: 113/02/02
字  號: 113內正0002
案  由: 施錦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民國109至111年各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件數占比均超過9成,平均每年每件補助金額分別高達39萬4,209元、40萬3,973元及51萬5,191元,逐年增加;上開各年度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實支數8成者,分別計14件、13件及16件,共補助2,758萬5,274元,且每年度補助同一宗教團體超過1次亦屢見不鮮等,核均與該府補助要點相關規定不符,規定形同虛設。另,該府補助要點未明定未依限核銷之後果,對於核銷作業規範明顯不周,不利預算執行;又,該府核定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對受補助團體未予評鑑考核其執行力,致發生多個受補助團體未依時限辦理並完成核銷作業情形,其中甚至有受補助之阿美族生活美學協會於活動結束後已逾1年仍未能完成核銷作業時,而該府再度同意補助該協會並預撥半數款項情事,衍生該協會連續2年於活動結束後,分別逾2年及1年無法完成核銷作業而該府完全束手無策之情形,導致部分補助案件經費之保留款遭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予以減列等,均核有重大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花蓮宗教預算案 糾正案文1130126 - 公布版.docx 花蓮宗教預算案 糾正案文1130126 - 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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