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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05/16
公告日期: 113/05/29
字  號: 113教正0007
案  由: 葉大華委員、施錦芳委員提:彰化縣政府於111年12月9日辦理該縣5校專案評估時,未見有討論或決議該縣大城鄉潭墘國小停辦事宜或該校未來可能發展方向,即於112年1月16日上簽逕行決定舉辦停辦公聽會;又同年2月24日該府舉辦潭墘國小停辦公聽會,與會人員亦多持反對意見並提出改制分校之提議,嗣該府於同年3月13日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潭墘國小自112學年度起停辦。惟自公聽會至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停辦期間過短,肇致在地民眾無法充分表達不同意見;且依修正前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已提供地方主管機關多元工具,協助輔導小校轉型發展,並兼顧學生群性目標,然彰化縣政府僅以學生人數為主要考量,剝奪所屬小型學校多元發展機會,顯見彰化縣政府未依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依法善盡社會溝通踐行程序正義,肇生當地居民及家長持續激烈抗議及紛爭不斷,也未與該校達成轉型發展之共識,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3教正7)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0516(上網公布).docx 糾正案文0516(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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