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3/12/19 |
公告日期: |
1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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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3國正0014 |
案 由: |
王美玉委員、紀惠容委員、王幼玲委員提:僑務委員會知悉有性騷擾情事時,未依法啟動調查及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致無法避免傷害繼續擴大,使被害人仍陷於敵意、不友善的工作環境長達4個餘月;嗣於被害人提出性騷擾申訴後,接續予以調職、年終考績丙等,並先後以被害人有曠職、與中資人員接觸等事由,各記一大過等不利處分,不符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亦未針對被害人有利部分加以考量,與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第8條誠信原則、第9條及第36條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相違,牴觸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之要求,而衍生被害人因提出申訴致遭不利處分之疑慮,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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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113國正14(公布版).docx
113國正14(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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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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