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4/03/06
公告日期: 114/03/25
字  號: 114內正0005
案  由: 王幼玲委員、紀惠容委員提,陳姓社工因劉姓保母姊妹涉嫌凌虐幼童致死一案,涉犯過失致死及偽造文書等罪嫌,於113年3月12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以被告身分將其拘提到案,惟該分局將陳姓社工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複訊時,竟基於讓媒體拍攝之考量,刻意區分上車動線,並對陳姓社工雙手上銬,且未遮蔽上銬部位,不當使陳姓社工受媒體拍攝並遭近身採訪,違反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足見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臺北市警局)及所屬文山第二分局(下稱文山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之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之責;再且,本案發生後,縱然警政署已於113年4月9日通函各警察機關因應媒體圍訪及防止媒體拍攝相關應處作為,惟仍發生數案犯罪嫌疑人雙手上銬部分未予遮蔽情事;另本案移送時戒護警力規劃失當,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1140318糾正案文-社工上銬案(公布版).docx 1140318糾正案文-社工上銬案(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