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2/02/19
公告日期: 92/02/20
字  號: 092內正0007
案  由: 黃委員守高提:苗栗縣政府建設局辦理何屋埤橋之變更設計,未確依「跨河構造物設施設置審議規範試行辦法」之規定,覈實辦理樑底高程之審核;復於未依法邀集水利主管人員參與審核之情況下,即率爾決議降低樑底高程,不僅違反「水利法」有關規定,且與設計樑底高程應依循之水利工程原理有悖;另該局以人力不足、業務繁重為由,未恪遵「台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容任公館北幹線、山下蔥支線、北幹線支線等區域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付之闕如,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2000031公館橋樑糾正案文(FINAL第二版).doc 092000031公館橋樑糾正案文(FINAL第二版).pdf 092000031公館橋樑糾正案文(FINAL第二版).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