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2/07/02
公告日期: 92/07/02
字  號: 092財正0021
案  由: 張委員德銘、謝委員慶輝提:行政院衛生署分別以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衛署健保字第0九一00四九三九八號、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0九一00四九一一五號公告「調整全民健保保險費率」、「調整全民健保保險對象自行負擔門診費用」,核其規範性質既屬法規命令,且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法應送立法院審查;惟查該署於公告後,並未送立法院,顯屬過於形式主義,且有規避立法院審查職權之嫌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2000088健保糾正案文.doc 092000088健保糾正案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