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2/07/02 |
公告日期: |
9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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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2財正0021 |
案 由: |
張委員德銘、謝委員慶輝提:行政院衛生署分別以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衛署健保字第0九一00四九三九八號、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0九一00四九一一五號公告「調整全民健保保險費率」、「調整全民健保保險對象自行負擔門診費用」,核其規範性質既屬法規命令,且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法應送立法院審查;惟查該署於公告後,並未送立法院,顯屬過於形式主義,且有規避立法院審查職權之嫌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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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2000088健保糾正案文.doc
092000088健保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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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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