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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1/10/09
公告日期: 91/10/09
字  號: 091司正0007
案  由: 李委員伸一、廖委員健男、古委員登美、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謝委員慶輝、詹委員益彰提:檢、警、調機關偵查案件,未切實踐行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供指認之設施,未全面均衡配置,致指認程序普遍存有誤導證人之重大瑕疵;部分警、調機關在偵查中對被告辯護權之行使未符法務部之函釋規定,測謊鑑識未能妥慎釐定程序,建立具公信力之機制,影響法院正確評估證據之價值;又警察機關執行臨檢之要件、程序、救濟途徑等未建立規範,不符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意旨,偵訊設施不足,偵訊錄音︵影︶帶移送保管未建立制度,嚴重影響辦案品質。前開諸節關係人權之保障至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提請討論案。︵法股︶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1000110糾正文.doc 091000110糾正文.pdf 091000110糾正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