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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1/11/20
公告日期: 91/11/21
字  號: 091內正0042
案  由: 廖委員健男提﹁前台灣省政府水利處︵現經濟部水利署︶及桃園縣政府對於老街溪流經本案區段處未妥善規劃河川治理計畫,亦未對既有河防建造物切實管理維護以保障臨側住宅區安全,均有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桃園縣政府未查證老街溪河川管制範圍之公告並會相關水利主管單位即率予核發建築執照且依法該府應負縣管河川檢查與養護之責,本案河川區段處僅有系爭駁坎一項公用河防建造物,於八十八年十月及八十九年十二月防汛期後經告知該既有駁坎業已出現破壞之情況下,猶未依法執行修復,顯有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及未盡管理公物之違失。又該府未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妥善協助本案受災民眾後續安置及重建事宜,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提請 討論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1000132內三88次林香烈案糾正案文.doc 091000132內三88次林香烈案糾正案文.pdf 091000132內三88次林香烈案糾正案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