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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1/11/20
公告日期: 91/11/21
字  號: 091內正0040
案  由: 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提﹁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未確實建立運送剩餘土石方︵下稱餘土︶憑證制度,亦未規定承商定期提送餘土處理紀錄,致發生﹃內溝溪清疏工程﹄及﹃磺港溪上游護岸檢修及加蓋段疏浚工程﹄之承商提送填載不實的餘土運送聯單;該處對於承商所提餘土處理計畫之審查及追蹤查核過程,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對於餘土處理之督導考核,均流於形式;該處僅針對一千萬元以上工程進行餘土資訊填報追蹤,致一千萬元以下工程之餘土申報情形不一;該處辦理﹃磺港溪上游護岸檢修及加蓋段疏浚工程﹄,未將﹃台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納入工程契約,致有關營建剩餘資源流向證明之新修訂規定無法據以落實,亦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1000131餘土案糾正案文.doc 091000131餘土案糾正案文.pdf 091000131餘土案糾正案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