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1/10/15 |
公告日期: |
9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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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1交正0013 |
案 由: |
呂委員溪木提: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一0六乙線石碇至坪林段第三、四及五期拓寬改善工程,於水土保持計畫尚未委辦及獲核可情況下,逕行辦理招標發包,核與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不符;復於各期改善工程之委託測量設計及水土保持計畫書撰寫,均未確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第十八點之規定辦理;並於用地徵收及變更程序均未辦竣,即逕予發包並衍生廠商解約求償爭議,又第三、四期改善工程重複委辦﹁9K+100-9K+300 ﹂路段之測量設計,且第四期改善工程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欠缺效能;另交通部路政司就本案工程顯未恪盡上級機關之監督權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 討論案。( 糾正案文印附 )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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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100012091糾正13.doc
09100012091糾正13.pdf
09100012091糾正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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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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