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1/12/04
公告日期: 91/12/05
字  號: 091財正0047
案  由: 張委員德銘提:經濟部於貿易法施行前,以行政命令向出口廠商收取配額管理費,衍生成立之紡改基金等,未依法編列預算並為詳確之會計,且於貿易法實施後,未予清理繳庫,其中職訓基金逕予撥還相關公會及紡拓會,而紡改基金之歸屬,迄今懸而未決;紡稽小組原係臨時編組,卻長期執行公務,組織體制亂無章法,預算編列與經費核銷,均未有監督機制,以上均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提請討論。︵附件乙二︶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1000147紡拓會糾正案文.doc 091000147紡拓會糾正案文.pdf 091000147紡拓會糾正案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