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2/03/12 |
公告日期: |
9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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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2司正0003 |
案 由: |
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提:各警察局以拘留所作為大陸地區人民「臨時收容處所」,該等收容處所原供短期拘禁之用,空間狹小,設備簡陋,硬體設施及戒護人力明顯不符收容所需,被收容人遣返之日遙遙無期,致情緒不穩,鬥毆鬧房等情事時有所聞,且將部分非屬刑案被告之大陸女子長期收容於拘留所,侵害人權;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於查獲部分大陸女子涉嫌賣淫後,延宕過久始移送檢察官偵辦,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2000040大陸女子-糾正.doc
092000040大陸女子-糾正.pdf
092000040大陸女子-糾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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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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