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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2/03/12
公告日期: 92/03/14
字  號: 092司正0003
案  由: 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提:各警察局以拘留所作為大陸地區人民「臨時收容處所」,該等收容處所原供短期拘禁之用,空間狹小,設備簡陋,硬體設施及戒護人力明顯不符收容所需,被收容人遣返之日遙遙無期,致情緒不穩,鬥毆鬧房等情事時有所聞,且將部分非屬刑案被告之大陸女子長期收容於拘留所,侵害人權;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於查獲部分大陸女子涉嫌賣淫後,延宕過久始移送檢察官偵辦,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2000040大陸女子-糾正.doc 092000040大陸女子-糾正.pdf 092000040大陸女子-糾正.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