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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2/07/09
公告日期: 92/07/09
字  號: 092司正0005
案  由: 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提:內政部對於社會團體之督導考核工作,流於形式敷衍,致在處理宋七力協會撤銷許可案時,完全被動受制於媒體輿論,未能本於權責,詳實審查,應確實檢討。而法務部查復本院內容,明顯失實,又未督促所屬檢察官,本於偵查主體之地位,遵守偵查不公開等法令規定,及監督所管司法警察確保偵查密行主義,嚴守辦案程序規定,確有未當。另本案承辦檢察官薛維平(現任臺北地檢主任檢察官)於全案未定讞前,擅自發表認定被告有罪之言論,悖離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且與前臺北市刑大大隊長侯友宜(現任桃園縣警察局局長)及前臺北市刑大副大隊長邱豐光(現任臺北市刑大大隊長)等人,未善盡監督責任,放任承辦員警公開洩露偵查機密,又違法搜索宋七力顯像協會濱江街會館,在未製作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收據)之情形下,任意將屬於人民財物扣押帶走,其玩乎法令、漠視法律之情形,核有重大違失;且未能適當處置本案扣押物,肇令保管扣押物遭水浸泡,且在未經法院同意之情形下,率然發還當事人,亦有未當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2000092宋七力糾正案文.doc 092000092宋七力糾正案文.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