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3/05/07 公告日期: 113/05/14 字 號: 113年劾字第11號 案 由: 臺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為償還欠債及選舉開銷,透過清潔隊員謝○宇充當白手套,自前瞻計畫補助辦理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分別向6間廠商收取總計新臺幣589萬元回扣款,藉以清償私人債務,上述違法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69號判決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在案。被彈劾人之違失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信清廉等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3/07/12 113年度澄字第8號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113/07/12 113年度澄字第8號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本案文件: 監察院113年5月7日劾字第11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_公布版.pdf 113年5月7日劾字第1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30514.docx 113年5月7日劾字第1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1130514.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