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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06/05
公告日期: 113/06/13
字  號: 113財正0008
案  由: 蔡崇義委員、趙永清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政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於87年11月4日制定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依動物保護法第2條第1項規定,連江縣政府為動物保護之地方主管機關,惟未落實機關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教育宣導及訓練,且授權動保單位主管之權限不當,致使該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相關人員,藉由「109-110年連江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招標案,於該採購案並無宰殺梅花鹿之契約項目,不符合採購案內容之情況下,濫行指示得標廠商屠殺大坵島梅花鹿。且宰殺梅花鹿方式,係由廠商在大坵島後山設置陷阱,俟梅花鹿遭陷阱困住後,即以繩索套住鹿隻之四肢,再以刀具刺入鹿隻之咽喉、心臟或腹部等部位,使鹿隻失血死亡,亦顯有違動物保護法第13條規定,核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劉德全糾正案文1130605公布版.docx 劉德全糾正案文1130605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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